复华园区
地理位置
基础设施
园区特色
税收政策
投资方式
人才充盈
诚信服务
待售/租厂房
首  页 产业介绍 园区客户 分支机构 客户服务
上海复华高新技术园区  税收政策
 
 
1、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注册在复华园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中国政府规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
所得税
(1) 外商在复华园区投资兴办的高新技术生产性企业,其缴纳的所得税率为15%。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企业,可从获利年度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园区内兴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产品出口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期满后,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值70%以上的,可以继续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先进技术企业,按规定减免期满后,还可以延长三年享受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3) 外方投资者从企业中获得的利润,如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经营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所得税的40%,若再投资于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交纳的所得税税款。
(4) 外方投资者从投资在园区内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增值税和消费税
    在园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货物,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率实行先征后返;同时,属于征收消费税的产品, 免征消费税。

2、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1) 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并取得市科委核发的科技经营证书的科技型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年出口额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科技型企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2) 凡经营期在10年以上和取得市科委核发的科技经营证书的科技型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享受2年免征所得税,后3年可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3) 科技型企业(机构)的技术转让、科技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收入,全年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得税。
(4) 经本市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机关认定的现代生物与医药产业的新产品,对该产品上缴的所得税经审定给予列收列支,其中80%返还新产品生产单位,20%用于园区发展基金。
增值税
(1) 对列入市科委中试产品计划的中试产品、对列入市经委《上海市新产品试产计划》和市科委《上海市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试制部分)》的新产品,由税务机关审核,并经财政部门审定,自列入计划当年的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二年内,所交纳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部分,由财政部门列收列支通过园区公司返回给生产企业。
(2) 经上海市计算机应用与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局、税务局机关认定的鼓励发展的计算机产品(包括软件、硬件信息服务业),对该产品上缴的增值税属地方的25%,经财政部门核定后通过园区公司列收列支返回给生产企业。

3、留学生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出国留学人员可利用技术专利、科技成果来园区作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入股等,也可自办、合办科技企业、股份制企业,还可用个人或境外注册公司的名义来园区投资,并确保来去自由。
(2)出国留学人员可以个人或合伙来园区办企业。申办企业时参照华侨和港、澳、台胞来上海投资的有关法律、法规,注册资金起点为贰万美元。
(3)上述企业享有所得税的优惠。其中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享受二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4)回国留学人员从事高新技术产业的项目,可向市科委申请"上海市火炬计划"项目贴息贷款,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贷款额度根据实际项目审定。
(5)留学人员在国际市场上成功推销园区内的产品,可由受益单位给予税后留利1%-6%的奖励,开发新产品成功的可在投产获利中给予3%-6%的报酬,取得该部分报酬时免交个人所得税。

4、内资、私营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所得税
    根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私营企业依据销售额、营业额带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年内全征全奖,第3年起奖励80%,具体按行业分类征收所得税:
(1)工业类根据销售额带征,其中产品生产型1.2%;修理加工型1.8%;
(2)商业类根据销售额带征,其中建材0.3%;其他0.6%;
(3)服务业根据营业额带征,其中广告4.2%;咨询6%;
(4)建筑业根据营业额带征,其中装潢、安装2.4%;其他1.2%;
(5)交通运输业根据营业额带征,其中陆上运输1.8%;水上运输0.96%。
增值税
    一般工业、贸易(除国务院规定的粮、油、水、煤、电等项目按13%税率计算外)均按销售额增值部分的17%税率计征后,按实征额的5%返回奖励。
营业税
(1) 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均按营业额3%计征,再按实征额的60%返回奖励。
(2) 金融保险、房产、广告及其他服务业均按营业额5%计征,再按实征额的60%返回奖励。
地方附加税6.7%
    按增值税、营业税总额为基数计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1%,城市维护堤防费1%,教学基金附加费3%,义役金1.7% 。

 


集团首页 | 网站首页 | 网站地图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1999-2002 FORWARD GROUP ALL RIGHTS RESERVED